信息来源:白山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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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教联字〔2022〕2号
白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 号)《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地在白山市开展经营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第四条 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和存放风险保证金,做到“应托管、尽托管”,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收缴的学员预付费用和存放的风险保证金分配参照破产清算债务履行顺序,应优先用于白山市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开立机构退还学生费用、支付教职工工资等,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最大限度防范机构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可能造成的学员财产风险。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收取。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
第六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当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八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第九条 培训机构专户应提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总金额的10%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达到培训机构一个季度的费用总额将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保障办学过程中产生的非正常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资纠纷等。全市培训机构的风险保证金在年审年检时统一验核。
第十条 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发票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一条 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学员须使用“白山校外培训监管”小程序进行线上缴费购课,平台与开立专户的银行无缝对接,其他渠道、方式缴费的,不受资金监管保护。
第十三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通过“白山校外培训监管”平台申请全部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培训机构根据平台所发送的退费指令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向原缴费方一次性退还。
第十四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五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缴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由机构向银行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比例。“白山校外培训监管”平台采取“一课一销、一月一结”的资金监管模式,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第十七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常态化监测工作,对出现异动的,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在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银行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有效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非学科类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白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废除。
2022年3月2日
责任编辑:肖珂昕
初审:肖珂昕 复审:赵丹 终审:于开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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